三、强化对安检机构检验行为的监督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联合制定安检机构检查工作规范,规范安检机构的检验行为。各地公安机关要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快推进安检机构的联网工作,搭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网络平台,督促安检机构在相关工位安装监控装置,实现机动车检验过程的视频监控和检验合格数据的自动比对。2011年6月30日前,各地要完成安检机构与公安机关的联网工作。要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的规定,严格评估核定安检机构及各条检测线每年、每月、每日的最高检测数量,报省级公安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对安检机构超出核定检验数量的,公安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暂停受理其检验合格报告。要督促安检机构对计算机管理系统采取应有的数据安全防护措施,相关监控视频、图像和数据信息应至少存储两年。要对安检机构检验设备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参数设置、数据处理、数据保存、数据日志以及日常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测数据进行分析,对一次检验合格率、复检率、受托检验率过高等异常情形进行重点核查。省级公安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进行明查暗访,对机动车检验业务数据进行分析通报。
四、维护机动车检验工作秩序
各地公安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指导安检机构进一步规范检验工作程序,合理调整、简化工作流程,不得违规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中把相关部门的检测、收费作为附加条件,不得强制指定维修、调试或者推销产品;推广窗口受理、大厅等候的一窗式检车服务模式,完善引导标志,公示收费标准,增加免费导办人员,为群众检车提供便利。各地公安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建立打击非法中介的常态机制,加强对安检机构办公场所及周边的巡逻管控,强化违法证据的固定和收集,依法严处非法中介人员。
五、严格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安检机构的计量认证收费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的规定。对安检机构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收费,要严格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计量检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计量检定的周期要严格按照检定规程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缩短检定周期。计量认证和计量检定中,不得增加物价、财政部门规定之外的收费项目。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向社会公示,对违反规定收费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