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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0年4月19日 国质检监联[2011]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一项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实施计量认证、资格许可和监督管理是法律赋予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的职责。经过几年的工作,安检机构的依法规范性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存在的问题依然十分严重,尤其是一些机动车检测机构尚未获得安检机构计量认证和资格许可,违法向社会出具检测报告;还有一些安检机构不按标准和规范操作,甚至弄虚作假,检测结果无法采信。为尽快纠正这些问题,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和国家认监委研究决定,通知如下:
  一、全力加快推进计量认证和资格许可工作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和机动车安检工作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置安检机构,引导安检机构良性发展,防止恶性竞争。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进资格许可工作,于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所有安检机构的计量认证和资格许可工作。加快协调解决部分机动车安检机构体制转变的遗留问题,督促安检机构依法申请计量认证和资格许可证书。要集中组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方面的专家开展审查,做好对审查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保证工作质量和进度要求,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做出批准决定。在受理新建安检机构的申请时,应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在计量认证和资格许可工作中,对安检机构技术人员的考核要求统一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国质检监[2009]521号)执行。
  二、全面开展普查专项行动
  2011年,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同级公安机关,完善联合监督检查制度,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检机构开展拉网式的普查专项行动,把“三查三看”做到位。查资质,看安检机构资质是否合法有效,重点是计量认证证书、资格许可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超过资格许可范围检验的行为。查能力,看获证安检机构是否持续保持发证时的要求,重点是规章制度是否健全,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检验记录和报告是否符合规定,检测仪器设备是否按时检定,检测环境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已按要求安装了监控装置等内容。查条件,看获证安检机构是否存在检测条件变化的情况,重点是安检机构迁址、改建、新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线等情况。针对检查清理出的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限期落实整改;对未获得计量认证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安检机构、超出许可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安检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新增固定式汽车安全技术检测线的安检机构开展检验的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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