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组织力量核查,并及时通报处理结果。
(三)对审计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分析,提出建议和对策。对审计反映的违纪问题,及时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对存在违规问题,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确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并限期纠正。
(五)充分运用审计结果反映的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加强对干部的教育。
第十条 总社财会部(社有资产监督管理部)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应将审计结果作为加强财政、财务、社有资产和业务管理的重要依据。
(一)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内管干部工作业绩、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将审计结果作为制定社有全资及控股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改制、改组、合并、分立、兼并、破产和社有产权转让、置换、拍卖等改革改制方案的重要依据;
(三)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审计决定,认真整改落实;
(四) 针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多发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关财务管理、社有资产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总社审计局应根据审计结果,依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审计中查出的内管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需要被审计单位纠正和改进的,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二)对审计中查出内管干部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或由于失职、渎职、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督促和帮助被审计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对被审计内管干部及所在单位落实经济责任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年度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运用情况向总社党组、理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六)积极研究审计结果公开范围和方式。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采纳审计建议,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执行审计决定。
(一)要认真研究、落实审计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总社审计局,并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切实执行审计决定,以书面形式将执行情况报送总社审计局,并抄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