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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审计结果运用应坚持“审用结合、协调运作、成果共享、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五条 总社审计局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及时向主管主任和总社党组主要领导以及委托审计部门报送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总社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或部门。
  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主要情况、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评价和建议、其他需反映的问题等。
  第六条 审计结果报告应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责任清晰、评价客观、简明扼要、表述清楚。
  第七条 联席会议对审计结果运用工作进行协调、督促、检查。
  (一)对审计结果运用进行管理,全面掌握运用情况;
  (二)协调解决相关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出现的问题;
  (三)对审计结果运用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落实;
  (四)建立和完善审计结果运用督察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负责审计结果运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总社人事部应将审计结果作为内管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调整、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内管干部工作业绩和奖惩、聘用、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审计结果应在内管干部考察、考核的材料中予以体现;
  (三)总社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介绍有关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情况;
  (四)对履行经济责任成效显著的内管干部,结合考察、考核,向总社党组提出表彰建议;
  (五)对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结果较差、问题较多并负有直接责任的内管干部,在未取得明显整改成效之前,不得提拔重用;不适宜继续担任现职的进行职务调整;
  (六)将审计结果存入内管干部人事档案。
  第九条 总社监察局、机关党委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要重视和充分运用审计成果。
  (一)将审计结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创先争优评比表彰参考依据之一,作为教育、监督、惩处和保护干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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