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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的通知
(供销厅审字[2011]60号)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中国供销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主管社团:
  为规范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干部考核任用、监督管理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关于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审经责发[2011]92号)精神和总社相关规定,制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以下简称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干部考核任用、监督管理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关于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审经责发[2011]92号)的有关精神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供销审字[2011]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下简称审计结果),是指总社审计部门受托对总社内管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文书所反映内容和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以下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人事、监察、党委、审计、财会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等,在干部考察考核、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监督管理等工作中,或在作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决定时,以及在实施财务、资产等专业管理过程中,利用审计结果作为决策和处理依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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