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的通知
(供销厅审字[2011]60号)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中国供销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主管社团:
为规范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干部考核任用、监督管理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关于贯彻实施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审经责发[2011]92号)精神和总社相关规定,制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以下简称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干部考核任用、监督管理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关于贯彻实施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审经责发[2011]92号)的有关精神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供销审字[2011]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下简称审计结果),是指总社审计部门受托对总社内管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文书所反映内容和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以下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人事、监察、党委、审计、财会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等,在干部考察考核、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监督管理等工作中,或在作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决定时,以及在实施财务、资产等专业管理过程中,利用审计结果作为决策和处理依据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