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术水平高,开拓创新能力强;
(二)组织、协调能力突出;
(三)作风民主、严谨,无学术不端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 能将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项目的组织、协调与研究工作;
(五)在申报项目当年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二十七条 重大项目首席科学家组建项目专家组,协助首席科学家组织实施项目,对涉及研究方向、研究计划、研究经费、研究队伍等方面的重大调整提出咨询意见。重大项目专家组一般由7-9人组成,其中不承担项目研究任务的同行专家应不少于3人。
第二十八条 科技部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等作为项目依托部门,协助进行项目组织实施的监督与管理。项目依托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督促项目实施,协助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项目研究计划、调整方案和结题等提出审查意见;承担其他需要组织协调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首席科学家所在单位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课题是项目实施基本单元,课题承担单位按照加强法人单位管理的要求,为课题组织实施提供服务和保障,规范管理,加强监督。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经费管理,为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研究成果管理;协调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审查项目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以及项目其他上报材料。
课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课题经费管理,加强对外拨经费的审查和监督,为课题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负责课题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国有固定资产和研究成果的管理;协调处理课题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审查课题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以及课题其他上报材料;接受科技部、财政部及专家组的指导、检查和验收等。
第三十条 项目计划任务书是项目实施的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由科技部与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和项目依托部门签订。项目首席科学家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同课题负责人和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计划任务书,作为课题实施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课题设置、研究队伍、研究经费等重大事项调整或变更时,项目首席科学家通过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按程序向科技部报告并提请审批,核批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项目或课题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科技部可予以终止和调整:已重组为重大科学目标导向项目;原定研究方案不可行;与国家其它科技计划内容重复;因项目承担单位承诺的配套条件不落实而影响研究工作的开展;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违反财经纪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