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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第十四条 973计划组织实施过程中实行保密制度。在973计划项目评审评估、结题验收和实施过程中,评审评估专家和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能复制、透露或引用项目相关内容,不能对外透露评审评估过程中的意见和未公布的评审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 973计划实行公示制度。对立项计划、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结果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973计划实行信用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加人员、专家、管理人员、科技服务机构等在实施973计划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纪录,并作为其参与国家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973计划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参与973计划管理及项目申请、评审、执行、验收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立项

  第十八条 科技部征集相关部门、地方、行业的重大需求;委托973计划专家顾问组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专家组依据国家相关规划和征集的重大需求提出973计划领域及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建议;科技部以973计划专家顾问组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专家组的建议为基础,研究制定并发布年度申报指南。
  第十九条 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较强基础研究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可根据申报指南提出项目申请。申报单位通过主管部门、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或直接向科技部申报项目。
  第二十条 973计划项目立项的基本要求是:
  (一)符合973计划年度申报指南要求;
  (二)具有明确、先进的科学目标;
  (三)针对明确的科学问题,具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可行的研究方案;
  (四)具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研究团队;
  (五)利用重点研究基地的研究条件,具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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