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的指导意见
(交运发﹝2011﹞6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近年来,全国各地交通运输系统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以及《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认真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道路应急运输保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积极推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较好地完成了抗震救灾、奥运保障、电煤抢运、交通战备等道路应急运输保障任务,充分体现了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在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中的重要地位和基础作用,受到了各级政府及社会的重视和肯定。当前,我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呈上升趋势。为提升道路运输行业公共服务能力和应急运输保障能力,更好地履行交通运输部门应急运输保障职责,现就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坚持科学发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交通运输系统应对突发事件应急运输保障能力为核心,在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道路运输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为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保证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提供有力的道路运输保障和支撑。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二)基本原则
  政府负责,部门组织,企业实施。应急保障车队建设应纳入各级政府应急保障体系,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抓,同级运管机构进行管理,运输企业具体承担组建任务。
  合理规划,分级建设,全国联动。应急保障车队建设纳入“十二五”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和地方两级进行组建。应急保障车队指挥和调动,由事发地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同级运管机构负责,超过当地应急运输保障能力的,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支援,跨省执行任务的由交通运输部统筹协调,必要时实行全国联动。
  平急结合,军民融合,运行高效。建立平急转换机制,将道路运输日常生产经营与应急运输相结合,按照军民融合式发展思路,把应急保障车队建设与交通战备队伍建设相结合,纳入交通战备队伍管理。抓好程序化、标准化的应急处置和保障机制建设,保证应急运输各环节紧密衔接,高效运转。
  试点先行,典型引路,全面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运管机构要按照“试点先行、典型引路、全面推广、逐步完善”的思路,在辖区内先行试点,并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广。
  (三)主要目标。力争用2年时间,在各市(地、州、盟)都建成应急保障车队的基础上,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起满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运输需要,并能够跨省、跨区域执行联动任务的应急运输保障体系。
  三、建设与管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