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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六条 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实行调查员制度。各级调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员。
  调查员应当由具有1年以上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经验的卫生相关专业人员担任。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调查机构承担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的能力建设提供保障。
  上级调查机构负责对下级调查机构开展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卫生监督等相关机构应当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下,对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章 调查程序和内容

  第八条 调查机构接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的通知后,应当迅速启动调查工作。
  第九条 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由调查机构成立的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具体实施。调查组应当由3名以上调查员组成,并指定1名负责人。
  调查员与所调查事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调查员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需要,有权进入医疗机构、事故发生现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等相关场所,根据调查需要和相关规范采集标本和样品,了解有关情况和监管部门意见,有关事故发生单位、监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为调查提供便利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被调查者应当在其提供的材料上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由调查员会同1名以上现场见证人员在相应材料上注明原因并签字。
  第十一条 开展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订病例定义,开展病例搜索;
  (二)统一个案调查方法,开展个案调查;
  (三)采集有关标本和样品;
  (四)描述发病人群、发病时间和发病地区分布特征;
  (五)初步判断事故可疑致病因素、可疑餐次和可疑食品;
  (六)根据调查需要,开展病例对照研究或队列研究。
  人群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可以判定事故有关因素的,应当及时作出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结论(以下简称调查结论)。
  第十二条 开展危害因素调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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