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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摘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摘要)
(2011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2月1日印发)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中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1.深刻认识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面临的新任务新要求。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领域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迫切需要妥善解决。中央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继续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推进党和国家事业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社会管理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既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发挥职能的重要领域,也是检察机关必须承担的重要社会责任。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各级检察机关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促进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科学化水平,更好地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按照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以维护群众权益为根本,以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为重点,以执法办案为依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完善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机制、措施,充分运用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手段,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推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努力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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