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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第二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单位的通知

  (三)进一步创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部门协作机制。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涉及保险、车辆、房产、税务、金融、公积金等部门。各地在试点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当地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或部门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作用,根据不同类别收入、财产信息的特点和双方信息共享的重点,探索建立部门协作共赢机制。省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力争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联合部署,明确查询办法、操作流程和具体要求,为试点地区建立协作机制创造条件。

  (四)进一步开发应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各地要指导试点单位以现有的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为依托,开发应用适合本地实际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借助信息化技术手段,尽快搭建跨部门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电子比对平台。

  三、工作要求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各地在开展试点时要按照“上下联动,分层对比;规范流程,保护隐私;部门共享,合作共赢”的总体思路,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争取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沟通协调,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一)提高认识。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试点,是积累经验、探求方法、扩大影响,推进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全面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将试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组织实施,确保试点任务圆满完成。

  (二)加强宣传。各地要加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政策宣传,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正确理解、对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要强化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政务公开,引导舆论关注、监督试点工作。

  (三)精心实施。各地要指导试点单位按照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借鉴全国首批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示范单位的经验,抓紧制定试点方案,尽早启动试点工作。各试点单位要精心组织,合理安排,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试点工作启动后,要及时向民政部社会救助司报送试点工作方案、工作进展情况以及试点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四)加强督导。省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试点单位的督促指导,帮助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注重对试点工作的经常性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针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边试点,边改进,着力建立规范化、专业化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流程。民政部将通过考察、培训、研讨等方式,适时组织试点单位开展经验交流。试点工作结束后,民政部将对第二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对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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