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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第二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单位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第二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单位的通知
(民办函〔2011〕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2008年以来,民政部先后组织上海市、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等33个地区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收入)核对试点工作。各试点单位按照民政部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取得了积极成效,其中15个试点单位被确定为“全国首批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示范单位”。为进一步积累经验、探索方法,加快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实施,民政部决定扩大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范围。经各地推荐申报,现确定北京市、河北省石家庄市等110个市(地、州)和县(市、区)为全国第二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单位(名单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各地要以“十二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为指导,按照中央关于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紧密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总结、运用首批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组织试点单位进一步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共享的办法和模式,确保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实施,为科学制定有关法规政策,全面推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开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试点内容

  (一)进一步探索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各地在试点过程中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相关部门定期协商机制;要根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专业性特点,积极争取建立专门核对机构;要加强工作保障和能力建设,探索解决人员编制和运行经费问题,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

  (二)进一步规范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流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牵扯面广,涉及部门多,信息较为敏感。各地在试点过程中一定要把规范核对流程作为工作重点,认真抓实抓好。一是要先报告后核对。申请人在申请社会救助时要先报告其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这是申请社会救助的依据,也是核对工作的前提。二是要先授权后查询。社会救助申请人要以书面形式授权民政部门查询其家庭经济状况,民政部门不得在无授权的情况下启动查询程序。三是要严格信息使用范围。试点单位从相关部门获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时,不得查询与社会救助申请无关的信息,更不得擅自扩大查询范围;民政部门使用从相关部门获取的信息,应仅限于审核社会救助申请,并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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