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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2011修订)

  其他条件相同时,非代表品价格=代表品价格×含量比价值。含量比价值计算公式为:K=a log x2(K=比价值,X=非代表品含量÷代表品含量,a=含量比价系数)。含量比价系数最高为 1.7。葡萄糖、氯化钠等调节电解质类大容量注射液含量有差异的,不区分价格。组方相同用途相同而配比不同的化学药品复方制剂,按照各组分含量之和计算含量差比价。
  第十条 装量差比价。药品标示的装量与日治疗量存在明确比例关系的,适用装量差比价。其他条件相同时,非代表品价格=代表品价格×装量比价值。装量比价值计算公式为:K=1.9log x2(K=比价值,X=非代表品最小独立包装装量÷代表品最小独立包装装量)。 不同装量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注射液,10ml(含 10ml)以下的,不区分价格;10ml 以上的,每增(减)10ml,加(减)0.05 元。
  第十一条 同种药品相同剂型标示的含量、装量与日治疗量均没有明确比例关系的,不适用含量差比价和装量差比价,应按照日平均治疗费用相同的原则计算价格。计算公式为:非代表品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代表品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代表品日治疗量÷非代表品日治疗量。
  第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包装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相同剂型、规格中,不同包装数量、材料或形式之间的价格差额或比值,具体包括包装数量差比价、包装材料差比价和包装形式差比价。
  第十三条 包装数量差比价。
  口服片剂、口服胶囊剂最小零售包装价格按以下方法计算:其他条件相同时,非代表品价格=代表品价格×包装数量比价值。包装数量比价值计算公式为:K=1.95log x2(K=比价值,X=非代表品包装数量÷代表品包装数量)。用于慢性病治疗、需要长期使用的药品,按主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的成人单次最高剂量计算,包装数量不足三日(含三日)用药量的,按包装数量差比价计算后,再乘 0.9 的缩减系数制定价格。 其他类别的剂型,最小零售包装价格按最小独立包装或最小计量单位的价格乘以包装数量计算。
  第十四条 包装材料差比价。
  (一)口服固体制剂,容器类型和包装材料不同的,不区分价格。
  (二)生物制品小容量注射液采用预充式注射器包装单次剂量药品的,其他条件相同时,可在普通小容量注射液基础上最高加 3 元。化学药品、中成药和天然药采用上述包装形式的,不区分价格。
  (三)大容量注射液,以同规格玻璃瓶包装的价格为基础,塑料瓶包装最高加 1 元;软袋(指在不通空气情况下完成输液的包装)最高加 4 元。玻璃瓶、塑料瓶和软袋包装各自采用的具体形式和材料有差异的,不区分价格。
  第十五条 包装形式差比价。
  多种药品构成的组合包装(包括各药品独立包装的组合形式和各药品复合包装的组合形式),价格不高于所包装药品价格的总和。
  药品与注射用溶媒、注射器等附件构成组合包装的,不区分价格。
  第十六条 多种差比价混合计算时,应按照剂型、含量、装量、包装数量、包装材料、包装形式差比价的顺序进行计算。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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