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推进服务贸易领域自主创新。
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和推动服务贸易健康发展的中心环节,强化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服务贸易领域技术创新体制。鼓励服务贸易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通过技术进步提高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不断进行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积极拓展服务贸易领域投融资渠道,发展创业投资,发挥不同经济主体参与创新的积极性。推进技术创新,特别是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通信服务等技术密集型服务贸易领域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十一)促进服务贸易区域协调发展。
东部沿海地区要充分发挥人才、物流、信息和资金等方面的集中优势和交通、研发、设计服务等行业的集群优势,重点发展金融、运输和信息领域的服务,培育一批物流中心、金融中心、研发中心和设计中心,带动咨询、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贸易的快速增长。依托城市群、中心城市培育形成一批服务贸易集聚区,加强对其他地区和城市的辐射和带动效应。中西部地区要加强与东部发达地区的合作,延伸东部服务贸易产业链,培育服务贸易增长带。根据地域特点,充分利用边贸地区和中心城市的区位优势及资源优势,加强与周边国家交流与合作,加快运输、旅游、医疗、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领域的服务贸易发展。发挥人力资源优势,提高承接服务外包能力。根据各自比较优势和区域特色,积极探索和创新服务贸易区域发展新模式,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十二)加快发展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配套的服务贸易。
发挥服务贸易在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加快发展与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相配套的服务贸易,着力发展金融、设计、研发等领域的服务贸易,进一步扩大咨询服务等前沿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增强国内企业在知识产权、信用、质量等领域的管理能力。
四、重点领域
(十三)重点培育的领域。
服务贸易涉及的领域众多,我国在发展服务贸易过程中应立足国情,着眼长远,根据世界服务贸易发展趋势,突出重点、明确目标、统筹安排。一方面,选择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传统服务贸易领域,巩固优势;另一方面,选择符合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趋势的新兴服务贸易领域,重点培育。“十二五”期间,要在30个服务贸易领域重点发展,力争有所突破,各领域的发展目标和重点工作详见附件。
五、保障措施
(十四)确立服务贸易战略地位。
切实提高对发展服务贸易重要性的认识,把发展服务贸易作为经济工作的重要战略任务。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学习、深入研究、广泛宣传、积极推广,掌握服务贸易发展规律,把握服务贸易最新发展动态,形成全社会关注服务贸易、支持服务贸易的良好氛围。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在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外贸发展方式、扩大就业、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十五)完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体系。
修订《
对外贸易法》,推动出台《服务贸易促进条例》。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前提下,立足国情,研究制定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明确激励措施,加强服务贸易管理、促进、统计等工作。同时,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相关行业的法律制度。遵循和借鉴国际规则,研究我国服务贸易领域亟待规范的内容,对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服务贸易企业的经营活动制订技术标准,并进行规范。
(十六)健全服务贸易统计体系。
建立和完善服务贸易统计法规体系。依据国际规则,根据我国国情,学习和借鉴服务贸易发达国家(地区)的做法,完善服务贸易统计指标体系,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贸易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服务贸易统计的数据收集、整理、发布工作,拓展服务贸易专项统计领域,全面进行国别(地区)、行业、省(市)服务贸易统计,建立服务贸易统计数据月度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发布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完善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库,建设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加强与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地区)的交流合作。做好进出口运行分析,为企业开拓市场和政府管理提供信息支持,进行服务贸易统计预测。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服务贸易统计工作。
(十七)完善服务贸易管理和促进机制。
不断完善各部门密切配合、中央和地方互动、政府和企业紧密联系的全国服务贸易协调管理机制,统筹宏观规划、调查统计、贸易促进、政策协调、对外谈判等工作。充分发挥服务贸易跨部门协调机制的统筹及引导作用,建立服务贸易重点企业联系机制,构建由政府部门、商会、协会、促进机构以及服务贸易企业组成的服务贸易促进体系,集成政策资源,形成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集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于一体的服务贸易促进机制,建立服务贸易支持网络。各地要加强对服务贸易工作的领导,参照服务贸易跨部门联系机制建立相应的联系机制,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充分利用中央与地方、国内与国外各方面资源,为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提供信息咨询等全方位服务。
(十八)积极推进服务贸易便利化。
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综合运用驻外机构、公共信息平台、多双边合作机制等渠道,为服务贸易企业海外投资和服务出口创造良好环境,争取更好的市场准入条件,降低服务贸易壁垒。建立和完善与服务贸易特点相适应的口岸通关管理模式,开辟通关、结算“绿色通道”,在保证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对以实物载体形式出口的服务提供通关便利,为服务贸易商务签证、进出境审批提供便利。鼓励和帮助企业获得进入国际市场所必需的资质认证。积极商签双边劳务合作协议,推动学位、培训、执业资格认证等国家间互认,为专业人才和专业服务“走出去”提供便利。
(十九)建立健全服务贸易促进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