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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修订)


  (四)关于对农药的监督检查问题:

  农药是工业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生产假劣农药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五)关于对兽药的监督检查问题:

  兽药是工业产品,对兽药如何进行管理,国务院制定的《兽药管理条例》作了明确规定。因此,涉及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问题以及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1999年以国法秘函〔1999〕41号文明确了《兽药管理条例》的执法主体问题。即《兽药管理条例》的执法主体是农牧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案件,应当移送农牧部门、工商部门、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其他产品的监督检查问题:

  对医疗器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制定了专门行政法规的,对这些产品的监督检查应当适用行政法规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八、关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以下行为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一)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行为。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指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其行政职能,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行政的措施,通过发布行政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自某日起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失效、变质产品,指产品失去了原有的效力、作用,产品发生了本质性变化,失去了应有使用价值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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