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企业无正当理由在3月15日前未报送年检材料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属于公司的,依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依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的规定,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企业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属于公司的,依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依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的规定,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企业于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依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主管机关依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的规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企业于10日内办理企业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