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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检验办法(96年)[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61号)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众孚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其他经营单位。
  第三条 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四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登记主管机关)是企业年检的主管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其核准登记的企业的年检。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其核准登记的企业的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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