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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失效]

  延长复议期限的决定,应当在复议期限届满之日前作出。延长复议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延长复议期限,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并告知如不同意延期,可以直接就原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应当及时告知复议机关,申请人不得再就此案申请复议。
  第六十九条 复议案件审结后,复议机关应当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八章 备  案

  第七十条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十万元以下的案件,应当报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十一条 县级、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金额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一百万元以下的案件,应当报所属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十二条 下列处罚案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一)有关限制竞争行为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二)涉外商标案件;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作出处罚的案件;
  (四)处罚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元)的案件。
  第七十三条 备案材料应当装订成卷。主要包括: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机构的核审意见、听证报告、证据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章 立  卷

  第七十四条 案件处罚决定或者复议决定执行完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案卷必须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三)书写文书用毛笔或者钢笔;
  (四)案卷应当按顺序装订。
  办案机关案卷装订的顺序如下: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材料目录;
  (三)处罚决定书;
  (四)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批件(可放入副卷);
  (五)立案审批表(可放入副卷);
  (六)复议决定书;
  (七)证据材料;
  (八)核审意见;
  (九)听证笔录;
  (十)听证报告;
  (十一)财物处理单据;
  (十二)其它有关材料。
  复议机关案卷装订的顺序如下: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材料目录;
  (三)复议决定书;
  (四)复议申请书;
  (五)答辩材料;
  (六)复议终结报告及批件(可放入副卷);
  (七)原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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