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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日

              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告发布活动的管理,严格执行各类广告发布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广告审查员是建立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一项内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配备广告审查员,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应当经过本单位广告审查员书面同意。
  第四条 广告审查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本单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签署书面意见;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广告档案;
  (三)向本单位的负责人提出改进广告审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处理本单位遵守广告管理法规的相关事宜。
  第五条 广告审查的范围是广告设计定稿、广告创意稿及制作后的广告品、代理或者待发布的广告样件。
  第六条 广告审查员按照下列程序审查广告:
  (一)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证明文件不全的,提出补充收取证明文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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