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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2)土法炼汞--采用土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现年产汞10吨以下的企业。
  (3)土法炼铅锌--采用土烧结盘、简易土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用土制横罐、马弗炉、马槽炉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氧化锌制品,现年产铅或锌(或氧化锌含量)2000吨以下的企业。
  (4)土法炼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土法炼油企业:
  ①自《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发展小炼油厂和取缔小土炼油炉的通令》(国发[1981]177号)颁布以来,未经国务院批准,盲目建设的小炼油厂和土法炼油设施;
  ②未经国家正式批准,不具备炼油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的非法炼油装置;
  ③无合法资源配置,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原油资源,造成石油资源浪费,产品质量低劣且污染环境,扰乱油品市场的炼油企业;
  ④生产过程不是在密闭系统的炼油装置中或属于釜式蒸馏的炼油企业;
  ⑤无任何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治理手段的炼油企业;
  ⑥不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炼油企业。
  (5)土法选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88]75号)中取缔个体选冶矿石等非法活动,查封所有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氰化池、小混汞和溜槽等黄金选冶点的要求,现有的“三小”选金点属土法选金。
  (6)土法农药--产品无一定结构成份,没有通过技术鉴定,没有产品技术标准,没有正常安全生产必须的厂房、设备和工艺操作标准,没有必要检测手段的小型农药原药生产或制剂加工企业。
  (7)土法漂染--年生产能力在1000万米以下,所排废水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漂染企业。
  ①每百米布所产生的废水大于2.8吨;
  ②COD大于100毫克/升;
  ③色度大于80倍(稀释倍数)。
  (8)土法电镀--电镀废液不能或基本不能达标的电镀企业。
  (9)土法生产石棉制品--采用手工生产石棉制品的企业。
  (10)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未经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列入规划、计划,未取得建设、运行和产品销售许可证,没有较完整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经过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三同时”验收报告,没有健全的防护措施和监测计划、设施的炼油等放射性产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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