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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2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1日)废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48号)


  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TR),自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陈光毅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1996年2月27日制定,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的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点或与境外之间的危险品航空运输。
  第三条 民用航空器载运本规定附件《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品名表》载明的危险品,应当报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批,审批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条 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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