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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产权市场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失效]

  (四)要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形成其内部的自我约束机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机构可以通过实行会员制、网员制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产权市场中的作用。
  (五)要加强行业自律性组织建设,促进行业自律性管理。通过组织的各项活动,使产权转让中介机构沟通信息、交流经验,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四、建立企业产权市场监管体系
  (一)企业产权市场是一个多层次的市场体系,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型企业产权转让方式的特点,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对企业产权市场实施一体化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市场法规建设。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推动地方政府立法,完善地方法规体系。已经出台法规的地方,要在继续完善现有法规的同时,抓紧法规的落实工作,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纠。没有出台法规的地方,可参照已经出台法规的省市的立法程序和立法规格,主动与政府有关部门联合,争取政府的支持,尽快出台关于本地区产权转让的有关法规。
  (三)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对企业产权市场的以下监管职责。
  1.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机构的政策指导和业务监督;
  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企业产权市场的法规政策;
  3.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的审核手续;
  4.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的产权变动登记管理工作;
  5.编制企业国有产权市场发展分析报告;
  6.政府下达的其他监管工作。
  (四)在对企业产权市场监管过程中,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注意充分运用国有资产评估立项与确认、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等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手段。
  (五)要建立产权市场的报告制度。各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产权市场的监管工作,每季度定期汇报情况,并于每年一月三十日之前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提交上年度本地区产权市场发展报告。
  (六)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实现对企业产权市场的国有资产产权监管与社会监管相结合。一方面,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能切实履行“培育和发展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并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另一方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行使专职监管的同时,应主动联合政府其他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争取各方的支持,共同做好企业产权市场的监管工作。
  五、抓好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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