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产权市场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失效]

  (一)企业产权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需要进行。省内企业产权市场体系的建立,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筹规划,逐步完善。
  (二)企业产权市场的培育和发展要以企业产权市场信息网为基础。各地的信息联网工作由各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划后,统一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实施。
  (三)要探索多种有效形式,实现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的有机结合。
  (四)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当好本级政府的参谋和助手,探索通过以下途径,充分发挥企业产权市场在盘活存量国有资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作用。
  1.为企业及时、迅速、高效地提供产权转让信息,以降低企业兼并收购成本。
  2.为出售小型国有企业形成产权转让竞价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抓大放小战略的实施。
  3.为政府监管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提供信息服务,防止产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
  三、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介机构的管理
  (一)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介服务的机构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机构,即经批准具有从事国有产权转让中介服务资格的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中心等一类中介机构。
  2.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提供一般中介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
  (二)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介服务机构要实行分类管理。
  1.要在清理整顿现有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中心等一类中介机构的基础上,认真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机构的资格审核与监管工作。对于经批准设立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机构,可以设立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派代表共同组成,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机构行使日常监管职能。
  2.对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一般中介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积极与政府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对其产权转让中介服务行为进行监督。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提供相关的咨询、策划、组织、协调等服务。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权转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审查转让双方的主体资格,做好产权转让过程中的组织工作,维护转让双方的合法权益;
  4.向有关部门提供有效的产权转让文书,保证产权转让的规范性、合法性;
  5.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情况,并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