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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产权市场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废止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产权市场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八月七日 国资产发[1996]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九五”以至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国有资产管理要立足于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通过盘活存量资产,调整经济结构,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因此,加快培育和发展企业产权市场,建立企业产权市场监管体系,是今后一个时期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为配合中央关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战略的实施,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全国企业产权市场并加强监督管理,我局制定了《关于建立企业产权市场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建议及时告知我们。
         关于建立企业产权市场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

  为了争取用三到五年时间,初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全国统一规范的企业产权市场监管体系,促进存量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从整体上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与近期工作纲要》的精神,现就如何建立企业产权市场监管体系的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照执行。
  一、建立企业产权市场监管体系的基本原则
  开展企业产权市场的培育、发展和监管工作,要始终注意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服务于存量资产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的原则,通过为企业自主兼并收购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国有资产向高效益领域转移和国民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2.坚持既要大胆探索、又要力求规范的原则,通过建立一整套有效的市场监管体系,切实制止产权变动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
  3.坚持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的原则,为本级政府当好参谋和助手,依靠政府各职能部门、企业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共同努力,逐步建立健全完善的企业产权市场体系。
  二、积极培育和发展企业产权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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