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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处罚工作试行规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处罚
 工作试行规则》的通知


局内各司室、评估中心:
  现将《国有资产管理行政处罚工作试行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处罚工作试行规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进一步规范国资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试行规则。
  第二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成立行政处罚协调委员会及办公室,与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办公室合署办公,统一指导、协调各司室行政处罚的有关工作。
  各司室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进行调查或检查,并提出处罚意见。
  对评估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十九条规定,由国家局委托评估中心实施。
  第三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当事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依照有关法规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
  (四)责令评估机构停业整顿;
  (五)吊销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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