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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第十七条 企业发生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至第五款情形的,应当于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八条 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的书面决定;
  (二)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三)经注册会计师审查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五)企业的产权登记证;
  (六)企业增、减资证明文件;
  (七)用实物、无形资产作为国有资本出资的资产评估报告;
  (八)企业发生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情形且企业出资者是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九)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变动产权登记后,相应办理企业产权登记证的变动手续。

第六章 注销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企业解散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前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被依法撤销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内由企业破产清算机构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申办注销产权登记应当填写《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的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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