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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一)经注册会计师审查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二)国有资本各出资者的出资证明文件;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五)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企业的出资者是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七)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占有登记后,向企业核发产权登记证。
  第十四条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填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各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国有资本各出资者的出资证明文件;
  (五)用实物、无形资产作为国有资本出资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国有资本出资者是企业的,提交出资企业的产权登记证和经注册会计师审查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国有资本出资者是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七)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的产权登记表,是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资信证明文件。
  企业依据产权登记机关审定的产权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30日内到原产权登记机关办理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手续并领取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产权登记证由产权登记机关填写、核发。

第五章 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
  (三)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四)企业国有资本出资者发生变动的;
  (五)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企业发生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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