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0年4月6日 实施日期:2000年4月6日)废止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摘要)
(国资产发[1996]31号)
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的规定,经研究,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同时,为了更好地为部门、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企业服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按规定统一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现随文下发(产权登记证另行下发)。
附则: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式样(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日
附件一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下列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一)国有企业;
(二)国有独资公司;
(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四)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集体企业;
(五)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
(六)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应由国有股股权持有单位或委托企业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