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企业产权市场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资产发[1996]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现将《企业产权市场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收到文件后及时转发给各产权转让中介机构并监督网员单位执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日
企业产权市场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企业产权市场信息网是以各地产权转让中介机构为主组成的、以产权市场信息共享为目的的系统网络。
第二条 组建企业产权市场信息网,旨在培育和发展企业产权市场,促进存量资产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
第三条 企业产权市场信息网的主要功能是:
1.为用户及时提供产权市场信息,降低产权转让成本。
2.促进形成企业产权转让竞价机制,利用市场最大限度地发掘存量国有资产的潜在价值。
3.为政府监管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提供信息服务,防止产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 本信息网采取网员制。
第二章 信息网的内容
第五条 信息网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系统作为传输方式。
第六条 各网员通过计算机向信息网提供本机构掌握的产权市场信息,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信息计算中心分类汇总后,定期向各网员提供系统的产权市场信息。
第七条 产权市场信息内容包括:
1.有关产权转让的国家政策法规、地方法规。
2.产权出让和需求的提要信息。包括出售、拍卖的各类企业产权和闲置资产信息以及产权的需求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