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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失效]

  第九条 国家投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在编报国有资产年度报表时,按地方、中央及中央特殊行业三类进行划分,其中:地方、中央均应以最基层国家投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为基本单位;中央特殊行业以国家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层次为基本单位。
  第十条 本制度第九条所称“国家投资企业基本单位”是指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最基层填制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独立核算并编制完整的资产负债表。
  第十一条 本制度第九条所称“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单位”是指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最基层填制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国家核定的行政或事业编制。
  (二)独立核算的预算会计单位和拥有固定的收益或经费来源。
  第十二条 地方国家投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分为三个统计级次:
  (一)第一统计级次指:各级(包括省级、地市级、县级)政府所属企业、单位。
  (二)第二统计级次指: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的企业、单位以及由第一级次的企业、单位所投资或举办的下属企业、单位。
  (三)第三统计级次指:由第二级次的企业、单位所投资或举办的下属企业、单位。
  第三级次以下的企业、单位均归入第三级次,均按第三级次企业、单位进行统计。
  第十三条 中央国家投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分为四个统计级次:
  (一)第一统计级次指:国务院所属部门、直属总公司(行业公司)、控股公司、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二)第二统计级次指:中央各部门的直属企业、单位以及由第一级次企业、单位投资或举办的下属企业、单位。
  (三)第三统计级次指:由第二级次的企业、单位所投资或举办的下属企业、单位。
  (四)第四统计级次指:由第三级次的企业、单位所投资或举办的下属企业、单位。
  第四级次以下的企业、单位归入第四级次,均按第四级次企业、单位进行统计。
  第十四条 中央特殊行业是指按行政区划设立分支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和统负盈亏的特殊管理行业、主要指银行、保险公司、电力部门、邮电部门等。中央特殊行业分为四个统计级次。
  (一)第一统计级次指:国务院所属部门、总行、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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