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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失效]

  (一)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申请表;
  (二)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
  (三)主合同及著作权质押合同;
  (四)作品权利证明;
  (五)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共同著作权人的书面协议;
  (六)向外国人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
  (八)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九)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著作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址;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出质著作权的种类、范围、保护期;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六)质押担保的期限;
  (七)质押的金额及支付方式;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齐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文件的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质押合同,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登记机关在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的同时,将登记情况编入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供公众查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著作权质押合同内容需要补正,申请人拒绝补正或补正不合格的;
  (二)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
  (三)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不受保护或者保护期已经届满的;
  (四)著作权归属有争议的;
  (五)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
  (六)申请人拒绝交纳登记费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将撤销登记:
  (一)登记后发现有第十条(二)至(四)所列情况之一的;
  (二)质押合同因其担保之主合同被确认无效而无效的。
  第十二条 质押合同担保之主债权的种类、数额等发生变更或质权的种类、范围、担保期限发生变更的,质押合同当事人应于变更之日起十日内持变更协议、《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及其它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变更后的质押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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