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
关于出口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8月13日 署税〔1996〕692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出口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征收出口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996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税则》,1996年7月1日起继续执行。1996年出口商品暂定税率(1996年4月1日起实施,原定执行至1996年6月30日,详见附件)的执行期延长到1996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抄送:国务院税委会、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化工部
、冶金部、有色总公司。
附件:
1996年出口商品暂定税率
(1996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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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编号 │ 商品名称 │ 1996年 │ 暂定税率% ┃
┃ │ │ 税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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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4000 │栗 │ 1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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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70000 │铅矿砂及其精矿 │ 3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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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80000 │锌矿砂及其精矿 │ 3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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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90000 │锡矿砂及其精矿 │ 5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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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47000 │磷 │ 2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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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10000 │未锻轧铅 │ 2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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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20000 │铅废碎料 │ 2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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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010000 │未锻轧锌 │ 2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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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020000 │锌废碎料 │ 2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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