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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南非给予最惠国待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发布日期:2004年8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25日)废止

海关总署
 关于对南非给予最惠国待遇的通知
 (1996年6月5日 署税[1996]473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接外经贸部《关于请执行中国和南非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换函的函》([1996]外经贸非函字第295号)称,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吴仪和南非贸易工业部部长阿莱克·欧文分别代表两国签署了中、南(非)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换函。根据换函规定,自1996年5月2日起,对双方进出口商品使用最惠国待遇的税率。即对原产于对方国家的所有货物的进口在征收关税,缴纳费用和海关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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