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关于涉及减免税的无代价抵偿货物
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5月29日 署税[1996]45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关于原进口货物系减免税货物,在减免税政策调整后其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如何按《海关总署关于对〈无代价抵偿的进口货物征免税规定〉部分条款予以修订的通知》(署税[1995]383号)办理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1.原货物已退运境外或交由海关处理,其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可按原货物进口时的税收优惠政策办理。
2.原货物未退运境外,其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可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但对未退运境外的货物应按照署税[1995]383号规定重新估价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