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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涉及减免税的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涉及减免税的无代价抵偿货物
 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5月29日 署税[1996]45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关于原进口货物系减免税货物,在减免税政策调整后其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如何按《海关总署关于对〈无代价抵偿的进口货物征免税规定〉部分条款予以修订的通知》(署税[1995]383号)办理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1.原货物已退运境外或交由海关处理,其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可按原货物进口时的税收优惠政策办理。
  2.原货物未退运境外,其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可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但对未退运境外的货物应按照署税[1995]383号规定重新估价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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