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发布日期:2004年8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25日)废止海关总署
关于加强特种车辆归类审批的通知
(1996年5月7日 署税[1996]37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自国务院取消对汽车的优惠政策后,一些单位将特种运输车甚至普通运输车按特种用途车辆申报,以享受免税或低税率。为加强对特种车辆的税收征管,严格执法、统一归类,现将海关税则中有关特种车的归类问题明确如下:
一、特种车辆的定义:
对特种车辆,“协调制度税则”及其“注释”已有明确定义。税号8705特种车系指特制或经改装、固定配有用于特定用途的各种装置,不是以载人或运货为主要目的的特种用途机动车辆。
指挥车、囚车、保温车、冷藏车或液罐车等虽属特种运输车,但主要以载人运货为主要目的,不符合税号8705项下特种用途车的定义,应分别归入税号8703和8704。
二、对特种车辆的具体解释
(一)现行税则已列名或“注释”中有明确规定的特种车辆有:道路清扫车、洒水车、起重车、移动式钻机、混凝土搅拌车、发电车、雷达车、探照灯车等。
(二)税号8705.9010所称无线电通信车是指在车内固定安装有无线电收信、发信系统、天线或固定安装有车载电话交换机、天线、必要的测试仪表设备、蓄电池或其他供电装置的车辆。上述车辆实际上是一种车载式通信站,它可用于抢险救灾、野外流动施工作业或战备等群体作业用。
仅装有无线电话、对讲机等通讯设备的车辆不符合上述条件不能按无线电通信车归类。
(三)税号8705医疗车系指设有手术室、并配有麻醉设备及其他外科器具的流动诊疗车。[1986]署税字第429号文关于救护车可比照医疗车归类征税的规定仍可执行。各关应严格按文件规定予以查验,并一律报总署关税司审批后执行。
三、为加强税收征管,对在税则中以及“协调制度注释”中有明确规定的特种车进口时监管部门应认真检验,并由各直属海关征税职能处统一归类审批。
对由轿车、越野车、客车(含面包车)、货车等车辆改装的特种车,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免税进口的特种车辆,一律由各直属海关上报总署统一审定归类。直接军事装备进口的车辆仍按署监-[1993]1536号通知规定报总署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