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1996年4月1日起,原《项目列入技术改造计划证明书》停止使用。技术改造项目单位向海关备案申请减税时,应由主管部门按本部门权限重新确认并签发《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详见附件2)。限额以下项目由各部委、总会的主管司(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依据项目可行性批复出具《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经贸委技改司依据项目可行性批复出具《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在宽限期内主管海关凭《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设备进口清单及有关项目批准文件予以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港口、铁路、公路、机场、通信的技改项目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外,具体商品减税审批手续和商品范围原则上仍按经进[1986]394号文的规定掌握执行。
四、按照《通知》规定,凡在1995年12月29日至1996年3月31日追加投资额度的,即使投资总额超过限额,仍按追加前批准的限下项目的宽限期办理。但追加部分在1996年底以前仍可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五、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1996年对若干生产设备实行暂定关税税率,经核准在宽限期继续享受优惠技术改造项目引进设备也可执行暂定税率,但不得在暂定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关税,其进口环节增值税仍按规定减半征收。
六、自1996年4月1日起,凡按原规定可予免税的技术改造项目,主管海关前已出具免税证明,但货物于1996年4月1日(含当日)以后进口,一律由进口地海关按国务院规定直接改为减半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企业主管海关。
各地主管海关要与各地经贸委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做好宽限期内技改项目的重新确认及税收优惠工作。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要及时与海关总署关税司及国家经贸委技改司联系。
附件1:技术改造项目行业分类表
附件2: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略)
附件1
技术改造项目行业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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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投资额5000万元人民币为限额的项目 │
│ 限额以上项目国家经贸委审批 │
│ 限额以下项目部门或地方经委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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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源(煤炭、电力(含核电)、石油、海洋石油) │
│ 交通(港口、铁路、公路、民航、邮电) │
│ 冶金(含黄金) │
│ 有色 │
│ 建材 │
│ 化工 │
│ 石化 │
│ 地矿 │
│ 森工 │
│ 稀土 │
├──────────────────────────────────┤
│ 以投资额3000万元人民币为限额的项目 │
│ 限额以上项目国家经贸委审批 │
│ 限额以下项目部门或地方经委审批 │
├──────────────────────────────────┤
│ 机械(含汽车) │
│ 电子 │
│ 轻工 │
│ 纺织 │
│ 医药 │
│ 中医药 │
│ 烟草 │
│ 包装 │
│ 食品 │
│ 卫生(生物制品) │
│ 商办工业 │
│ 农办工业 │
│ 新闻出版及印刷 │
│ 印钞造币 │
│ 水产品加工 │
│ 水利 │
├──────────────────────────────────┤
│ 其他特殊行业如军转民(包括航空、航天、兵器、船舶、核工业)、公司、司 │
│ 法、民政、建设、内贸、外贸等部门及承担国家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专项的研 │
│ 究院所、高等院校企业,按项目所属行业划分审批权限。限下项目由部门或 │
│ 地方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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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用外汇总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元)以上,属限额以上项目│
│,由国家经贸委审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