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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失效]

  新闻出版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统计工作要求,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或固定的兼职统计人员。
  各级综合统计部门应指导、帮助统计人员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新闻出版统计调查任务。
  第十三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执行本部门综合统计的职能,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本部门内非统计职能机构的专业统计工作,组织、指导本辖区新闻出版企业事业单位的新闻出版统计工作,指导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新闻出版统计工作;
  二、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实施国家统计标准和补充性的新闻出版统计标准;
  三、根据新闻出版业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需要,建立健全新闻出版统计指标体系,制发综合的新闻出版统计调查方案,审核本部门内非统计职能机构拟定的专业统计调查方案,组织、管理、实施统计调查;
  四、对所辖范围内的新闻出版行业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实行统计监督,提供咨询服务;
  五、为本部门领导和有关业务机构提供行业管理所需的新闻出版统计资料,并负责提供对外公布的新闻出版统计资料,保守国家和被调查者的秘密;
  六、按照新闻出版署的统一规划,组织新闻出版统计信息自动化管理网络系统的建设;
  七、组织所辖范围内新闻出版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积极参与新闻出版统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新闻出版统计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以下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要求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人员提供统计资料,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要求更正不实的统计数据。
  被调查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人员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统计资料。
  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机关和统计部门提供统计资料。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无故阻挠、扣压统计资料,不得伪造和篡改统计数据。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新闻出版工作进行统计监督,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
  有关部门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予以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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