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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实收货币资本。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可以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九条 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须从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中募集,资金来源限于按国家规定可用于投资的自有资金,其股本结构、股东资格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规定。
  第十条 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抽减,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增加。
  第十一条 财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财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
  第十二条 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人员应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由外资企业集团设立的财务公司,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须有1名中国公民;
  第十三条 财务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四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进行财务公司的筹建工作。申请筹建财务公司,申请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筹建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拟设立的财务公司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总额、结构及募集途径、业务范围等;
  (二)设立财务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应包括成员单位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状况和生产经营状况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设立财务公司的作用及其经济效益预测;
  (三)企业集团的设立批文及组织章程;
  (四)成员单位的名册及产权关系证明;
  (五)发起单位的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及出资保证;
  (六)筹建负责人的名单及简历;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上述文件、资料用中文书写。申请人如为外资或中外合资的企业集团,须同时附英文文本。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财务公司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逾期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内容的申请。
  第十六条 财务公司筹建期限为6个月。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适当延长筹建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筹建期内不得以财务公司名义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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