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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0年6月30日)废止

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6〕35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我国金融体系,适应国家产业政策,扶持一批在国内外具有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同时加强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要立即按照本《办法》规范现有财务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对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也要按《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查。对《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二、在《办法》发布前已设立的财务公司,此次重新登记时暂按原核定的业务范围换领《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于1997年6月底前按《办法》规定完成章程修改、业务范围调整及许可证换领等规范工作。自1997年7月1日起,按《办法》对所有财务公司进行考核。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三章 业务
  第四章 财务会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整顿、接管及解散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财务公司的稳健运行,促进企业集团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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