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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条 室内装饰施工现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应当采取措施控制粉尘、废弃物及噪声,不得妨碍人们的正常生活,确保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 室内装饰工程实行限期保修制度。在不少于一年的保修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室内装饰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和许可证而进行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
  二、未经批准超越资质许可范围营业的;
  三、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的;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的;
  五、应公开招标发包而未按规定进行招标的;
  六、将设计、施工发包给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企业的;
  七、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进行室内装饰施工的;
  八、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室内装饰施工中拆改房屋主体结构、设备或明显加大荷载的;
  九、在已鉴定为危险的房屋内进行室内装饰施工的;
  十、在室内装饰施工中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
  十一、拒绝室内装饰质量检验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的;
  十二、未经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验收或不合格工程交付使用的。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秉公办事,热情服务,接受监督。凡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群众不满的,不得在行业管理部门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国轻工总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轻工总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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