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境外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来承接工程,必须到当地室内装饰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部门验证,依据国家和当地的管理法规进行登记,核批,领取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许可证,方可承接工程。
第十二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国外承包室内装饰业务,必须精选骨干人员,严格质量、安全要求,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艺术风格,维护中国室内装饰行业的信誉。
第十三条 对家庭室内装饰,应组织正规队伍,建立相应组织,完善管理办法。凡进入居民住户进行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的人员,必须有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的有关证明,经过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与资格认定。
第十四条 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必须认真执行原轻工业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室内装饰工艺规程和质量验收办法》及中国轻工总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QB1838-93)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
第十五条 对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实行从开工到竣工的全过程,由室内装饰工程质检机构监督检验评定证书制。凡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未取得当地室内装饰主管部门授权的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印发的合格证书,不能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为确保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必须建立严格的室内装饰设计管理制度。施工中需改变设计图纸的,必须严格审批设计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和材料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防火规定。完成室内装饰施工图纸设计后。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审核。室内装饰施工现场必须建立严格的防火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必须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对原有建筑物拆改主体结构、设备或明显加大荷载的室内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报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施工。已鉴定为危险的房屋,不得进行室内装饰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