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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轻工总会 轻总室[1996]4号 
 1996年9月13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遵照国办通[1992]31号和国办发[1993]58号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室内装饰活动,是指对人们活动的所有成型空间的再加工再创造,是一个包括室内空间及相关环境的装饰设计、施工、室内用品配套生产、组套供应的集技术、艺术、劳务和工程服务于一体的系统工程。
  前款所称的人们活动的所有成型空间,是指房屋、车船、飞机等所有建筑物、成型体的内部空间。
  第三条 室内装饰工程应当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努力为用户创造一个优美、舒适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从事室内装饰活动的建设单位,设计、施工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单位、监理单位。
  军事设施及特殊工程的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中国轻工总会是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轻工管理部门或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室内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协调处理行业重大问题,指导行业健康发展;
  (二)审核、制发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许可证;
  (三)监督管理室内装饰工程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
  (四)组织评定室内装饰设计人员专业资格,建立健全持证上岗制度;
  (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验收、评估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工程预、决算、定额取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六)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
  (七)监督、实施室内装饰行业统计制度;
  (八)对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进行奖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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