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章程
(1996年11月29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中央统战部、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中国民间商会)发起的主要由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和港澳台侨工商界人士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民间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民营经济代表人士为参与主体,贯彻自觉自愿、互惠互利、义利兼顾的原则,开展开发式扶贫的光彩事业,通过民间渠道,经济规律,同“老、少、边、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开发,为推进贫困地区脱贫致富进程,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各地区人民的共同富裕,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1、鼓励、引导、组织;推动国内民营企业到“老、少、边、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培训人才,开展贸易。
2、吸引港澳台侨工商界人士同“老、少、边、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开展形式多样的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
3、为参与光彩事业的企业和人士提供必要的服务,帮助协调关系,排忧解难、扩大光彩事业的参与队伍。
4、为促进光彩事业的发展,研究政策,制定规划,交流经验,表彰先进,沟通信息,反映情况。
5、与国际上有关的机构建立联系,发展友好往来,促进了解、加强合作。
第三章 理事
第五条 凡热心于光彩事业的民营企业家和港澳台侨工商界人士均可作为会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理事会员制,由个人理事、团体理事,特邀理事组成。
第七条 理事由有关方面通过协商产生。凡热心参与光彩事业并做出贡献的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港澳台侨工商界人士,可担任个人理事;凡省级地方性光彩事业促进会、其他以扶贫为宗旨的民间组织,可担任团体理事;凡积极推进光彩事业发展的其他人士可担任特邀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