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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十二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十二号——
 利用专家的工作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利用专家的工作,获取适当的审计证据,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专家,是指除会计、审计之外,在某一领域中具有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的个人或单位。
  专家可以由被审计单位或会计师事务所从外部聘请或内部指派。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需要,利用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对利用专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五条 在决定是否需要利用专家协助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相关会计报表项目的重要性;
  (二)相关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其导致错报、漏报的风险;
  (三)可以获取的其他审计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确信专家的工作能够实现特定审计目标。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可在以下方面利用专家的工作:
  (一)特定资产的估价;
  (二)特定资产数量和物质状况的测定;
  (三)需用特殊技术或方法的金额测算;
  (四)未完成合同中已完成和未完成工作的计量;
  (五)涉及合约、诉讼和法律纠纷等的法律意见;
  (六)其他需要利用专家工作的方面。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自行或会同被审计单位获取专家工作的结果,据以形成审计证据。

第三章 专家的能力、独立性及工作范围

  第九条 在计划利用专家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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