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始记录和会计数据的计算、抄写错误;
(二)对事实的疏忽和误解;
(三)对会计政策的误用。
舞弊主要包括:
(一)伪造、变造记录或凭证;
(二)侵占资产;
(三)隐瞒或删除交易或事项;
(四)记录虚假的交易或事项;
(五)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在编制审计计划时,应当考虑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存在的可能性,除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外,下列情况会增加错误与舞弊的可能性:
(一)被审计单位管理人员的品行或能力存在问题;
(二)被审计单位管理人员遭受异常压力;
(三)被审计单位存在异常交易;
(四)注册会计师难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了解已发现的、可能导致会计报表失实的错误与舞弊,并根据其严重程度和处理结果,在编制和实施审计计划时予以特别关注。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计划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充分关注错误与舞弊可能存在的迹象。
第四章 发现错误与舞弊迹象时的处理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错误或舞弊可能存在迹象时,应当对其重要性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修改或追加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修改或追加审计程序时,应当考虑有迹象存在的错误与舞弊的类型、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实施修改或追加的审计程序后,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证实错误或舞弊是否存在。如果错误或舞弊确实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并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适当处理。
第十六条 如果错误或舞弊未能被内部控制防止、发现或纠正,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重新评价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必要时,应当修改或追加相关实质性测试程序。
第十七条 对于涉及错误或舞弊的人员,注册会计师应当重新考虑其所作陈述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