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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

  (一)有关法规对财务会计的要求;
  (二)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及业务性质;
  (三)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的评估结果;
  (四)会计报表各项目的性质及其相互关系;
  (五)会计报表各项目的金额及其波动幅度。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选用重要性水平的判断基础,采用固定比率、变动比率等确定会计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判断基础通常包括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
  第十三条 如果同一期间各会计报表的重要性水平不同,注册会计师应当取其最低者作为会计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
  第十四条 在编制审计计划时,如果被审计单位尚未完成会计报表的编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期中会计报表推算为年度会计报表,或者根据被审计单位经营环境和经营情况变动对上年度会计报表作必要修正,以确定会计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制定帐户或交易的审计程序前,可将会计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分配至各帐户或各类交易,也可单独确定各帐户或各类交易的重要性水平。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各帐户或各类交易的重要性水平时,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各帐户或各类交易的性质及错报或漏报的可能性;
  (二)各帐户或各类交易重要性水平与会计报表层次重要性水平的关系。
  第十七条 在确定拟实施的审计程序后,如果注册会计师决定接受更低的重要性水平,审计风险增加,注册会计师应当选用以下方法控制审计风险至可接受的水平:
  (一)扩大符合性测试范围或追加符合性测试程序,以降低对控制风险的初步判断水平;
  (二)修改计划实施的实质性测试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以将检查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十八条 在审计过程中如修改审计计划,注册会计师应当重新考虑部分或全部帐户及交易的审计风险与重要性水平。

第四章 证价审计结果时对重要性的考虑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评价审计结果时所运用的重要性水平,可能与编制审计计划时所确定的重要性水平初步判断数不同,如前者大大低于后者,注册会计师应当重新评估所执行审计程序是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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