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十号——
审计重要性
(一九九六十二月二十六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运用重要性原则,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根据《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对重要性的评估是注册会计师的一种专业判断,在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及评价审计结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重要性原则。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运用重要性时,应当考虑错报或漏报的金额和性质。
第六条 小金额错报或漏报的累计,可能会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注册会计师对此应当予以关注。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会计报表层次和相关帐户、交易层次的重要性。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之间存在的反向关系。重要性水平越高,审计风险越低;重要性水平越低,审计风险越高。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重要性水平的确定过程及结果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章 编制审计计划时对重要性的评估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在编制审计计划时,应当对重要性水平作出初步判断,以确定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重要性水平越低,应当获取的审计证据越多。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综合考虑以下主要因素,并结合其审计经验,对重要性水平作出初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