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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二批)

  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一方提起上诉如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
  1985年5月30日法(民)复(1985)33号
  该批复已被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代替。
  39、关于一方当事人在国内居住另一方当事人在国外居住的涉外民事案件的上诉期应如何确定的批复
  1985年6月11日法(研)复〔1985〕34号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案件受理费如何计算等问题的批复
  1985年7月24日法(民)复(1985)6号
  《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已于1989年6月30日废止,依据《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作出的批复不再适用。
  41、关于一、二两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应如何予以纠正的批复
  1985年10月28日法(民)复(1985)52号
  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占有与王言林赡养管辖问题的批复
  1986年1月7日(1985)法民字第24号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继承案件中可以将实际占有遗产的其他人列为被告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批复
  1986年4月3日(1983)民他字第12号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将马本师房产按归侨政策处理的批复
  1986年5月9日法(民)复(1985)字第9号
  1985年4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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