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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开展融资融券技术系统测试的通知

  第十条 本所将根据测试时间安排,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向会员反馈可进行测试的起止时间。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融资融券技术系统测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接入步骤和要求,与本所测试系统进行连接并开始测试。
  第十二条 本所将在测试周期开始前在会员业务专区上通知标的证券调入调出、权益分派、配股、行权等特定业务的测试安排,会员应当予以关注并做好相关准备。
  第十三条 会员参与仿真测试,应当严格按照《实施方案》中的测试内容和测试时间安排,参与一个完整周期内全部测试项目的测试。
  第十四条 若测试开放时间内有多周期连续的测试安排,在会员未收到本所关于测试通过的通知之前,应继续进行下一周期的仿真测试,直至收到通知为止。
  第十五条 会员应当在仿真测试过程中详细记录测试内容与结果,妥善保存业务数据备份、书面操作记录和审批记录等,在测试周期内每个交易日提交上一交易日测试记录,并在测试周期结束后提交测试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 仿真测试测评标准如下:
  1.会员在测试周期内已完成每类业务(见附件2)的测试且均测试通过;
  2.会员在测试周期内每个交易日须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申报;
  3.测试周期内累计交易类业务测试委托笔数不少于100笔且成交笔数不少于50笔;
  4.会员已参与测试周期内所有权益类业务测试,在权益分派除权日前一交易日能够形成对应证券的融券余额;
  5.会员在测试周期内每个交易日能够及时、准确申报日终余额数据及违约数据;
  6.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本所联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会员参与仿真测试情况进行每日监控,并在测试周期结束后对其整体参测情况进行评估。
  对达到测试标准的会员,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向会员出具通过融资融券技术系统测试的证明文件,并抄送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和中国证券业协会。

  附1: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融资融券技术系统测试申请表

申请单位信息

会员名称

 

会员代码

 

融资融券业务筹备开始日期

 

是否完成融资融券业务、技术方案准备

 

融资融券系统开发商名称

 

拟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亿元)

 

拟开展融资规模(亿元)

 

拟开展融券规模(亿元)

 

是否已进行公司内部测试(含与第三方存管银行)

 

是否已成立融资融券专门部门,部门名称、人员编制及到位情况

 

融资融券业务相关人员信息

人员类别

姓名

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传真

公司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人

     

业务联络人

     

技术联络人

     

申请测试信息

拟测试用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号

 

是否是新申请交易单元

是 (  ) 否(  )

拟测试用普通交易单元号(可多个)

 

参加测试类型(可多选)

联网自测(  ) 仿真测试( )

拟侧试用自营证券账户号

经纪业务结算备付金账户号

申请单位意见

深交所意见

我公司融资融券技术系统已基本准备就绪,各项功能验证正常,现申请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组织的会员融资融券技术系统测试。

 

 

  

公司盖章:

日期:             

联网自测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联网自测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仿真测试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仿真测试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签名:

          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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