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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公证员协会会员互助办法》的通知

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公证员协会会员互助办法》的通知
(公协字[2004]第5号 2004年1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
  《中国公证员协会会员互助办法》已经四届四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对因公和见义勇为死亡、致残的个人会员,给予本人和家属经济帮助,以抚慰并减轻经济压力,体现了公证行业“同行互助,同业自救”的精神。希望广大会员和各协会积极捐助,伸出援助之手。中国公证员协会对此表示感谢,并适时公布捐助情况,通报表扬。

  附件:
中国公证员协会会员互助办法
(2003年7月14日四届四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增强中国公证员协会会员凝聚力,发扬团队精神,体现行业自救、同行互助的良好风尚,对遇到特殊困难的会员给予经济帮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证员协会设立会员互助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具体负责互助金的募集、管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由协会理事和协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组成,由协会秘书长任主任。
  第四条 委员会接受中国公证员协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五条 会员互助金的来源。
  (一)中国公证员协会会费。
  (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赞助和捐赠。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在中国公证员协会登记注册的会员按时足额交纳会费,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向委员会申请会员互助金救助:
  (一)团体会员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受到重大损失的。
  (二)个人会员因公或者见义勇为意外死亡、三级以上伤残的。
  第七条 申请互助金,应当向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书面申请。公证处加盖公章的互助金申请书。
  (二)救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及本年度注册证明文件。
  (三)县(区)级以上医院伤残诊断证明或死亡通知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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